妻子驾驶电动车
被后车超车撞倒
见肇事者欲逃离
丈夫一把拉住其车把
导致肇事者摔倒受伤
事后肇事者索赔损失40余万元
法院会支持索赔吗?

日前,杨浦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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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视频画面显示,某日下班高峰,在上海市沪太路上,钱先生骑电动自行车路过同样骑电动自行车的陈女士时,电动自行车后备箱不慎剐蹭到陈女士的电动自行车,结果导致陈女士重心不稳,车翻人倒地,但陈女士随即就站了起来,而钱先生则若无其事地继续往前骑走了。


得知妻子被人撞倒
骑在前面的丈夫李先生
出手拦截试图肇事逃逸的钱先生
却没想到情急之下
钱先生直接摔了下来
李先生 被告:
我叫他停下来,但他没有停,然后我就把手搭在他车把上去拉住他,然后他就摔下来了。

而钱先生这一摔,竟导致他右腿多处骨折。交警查明,钱某事前饮用了半瓶啤酒,且存在逃逸行为。事后,钱先生将李先生诉至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40余万元。
原告钱先生律师:
原告在正常行驶的状态下,被告存在拉原告电动车车把的情形,也正是因为这样的一个行为,导致原告摔倒受伤,所以应该对本案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自助行为制度,当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情况紧急且不能立即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保护自己权利的合理措施,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自己实施救助行为。
本案中,钱某饮酒后肇事逃逸
李先生为救助妻子
防止钱某逃跑
实施了拦停钱某的行为
完全在自助行为的合理范围内
冯娇君 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就本案而言,原告驾驶助动车超越被告配偶时发生碰撞,致使被告配偶倒地受伤,事发后原告驾车逃逸,被告在针对不法侵害事后无法及时救助的前提下,判断原告车速不快,停车出手拦停原告驾驶的助动车,拦停后无其他不当的行为,且被告及时就本起交通事故报警处理,合议庭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应予以免责。

最终,杨浦区人民法院
驳回了钱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先生无责,无需赔偿
记者: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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