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嘉兴市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县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被告人胡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4年11月14日凌晨3点多,居住在海盐县武原街道某小区的居民胡某因不满18楼住户将自行车放在楼道,为泄愤,在醉酒状态下乘电梯到18楼,将两辆自行车从窗口抛出,自行车分别坠落于楼栋入户门前路面和二楼平台,造成两辆自行车损毁、二楼平台钢化玻璃碎裂,幸好没有人员伤亡。
该起案件是海盐首例宣判的高空抛物罪案件。为预防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让更多人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后果以及肇事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海盐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进事发社区,进行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且具有赔偿相关物质损失并获得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我现在非常后悔,这件事情都是因我而起,我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希望大家不要学我,以我为戒!”宣判后,被告人胡某当庭自述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服判。
相关法条:高空抛物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作者:通讯员 郭律显 王家维 记者 许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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