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南京市江宁开发区法院公布了一起“劝退”离职引发的劳动纠纷案件。
2023年4月24日,张先生与南京一家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实习期间,张先生的月考评价为“非常匹配”和“较为匹配”。
然而,在被通知即将转正后,公司人事专员却告知张先生,无法录用他了。原因是张先生和主管发生了矛盾。试用期满时,公司考虑因矛盾较大,后续工作可能无法开展,以此希望劳动者主动离职。但张先生认为这属于是公司劝退,不属于自己主动辞职。
经过劳动仲裁后,张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2倍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主动辞职的情形下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提出由张先生提交离职申请,而他同意并填写了《离职申请书》,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由公司提出,并与张先生协商一致解除的。
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1倍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零距离记者/刘舒 郭锐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