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丢失或捡到他人物品。当捡到遗失物时,大多数人会基于最朴素的拾金不昧观念主动联系失主、送交公安机关。但也有拾得人因对捡到之物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或虽然认识到但事后处理不当,最终使自己陷入麻烦。
案情
接触饮水机者拒不承认拿钱
“警官,我父亲误将家中存放有10万元现金的旧饮水机当作垃圾扔到了垃圾桶,现在钱找不到了,你们能帮帮我吗?”
1月21日22时许,春节小年前一天,澄江市公安局凤麓派出所突然接到某小区住户张女士的紧急求助电话。电话那头,张女士焦急万分,声音沙哑。
“别着急,请你慢慢讲。”根据张女士的描述,她把10万元现金放在家中旧饮水机里,准备春节前给员工发工资。可她的父亲在春节前大扫除时,认为饮水机比较陈旧,便当成垃圾扔到小区垃圾桶旁。等张女士回家找钱时才发现,装钱的旧饮水机不见了。
一家人忙到垃圾桶旁寻找,但饮水机和钱都已不见踪影。无奈之下,张女士向警方求助。
接到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行动,兵分两路,一路驱车前往张女士所住小区,对附近住户开展走访调查;另一路则调取小区视频监控录像,扩大寻找范围。
警方调查发现,旧饮水机被丢弃到垃圾桶旁后,先后有3人接触该饮水机,但始终无法确认是谁捡走了钱。民警对3人一一进行询问,但3人都不承认拿走了饮水机里的钱。
经过数日努力,警方结合相关证据终于确定真正的捡拾人。在民警普法说服教育和法律宣讲下,捡拾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数归还了10万元现金。
“我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向你们表达我深切的谢意,真是太感谢你们了,如果没有你们的帮助,我的这些钱恐怕难以找回。”1月27日下午,张女士到凤麓派出所领回了10万元现金,并写感谢信向民警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释法
拾得遗失物应返还权利人
办案民警提醒广大群众,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群众捡拾到他人遗失物品后,应交还给丢失人或主动交给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切勿占为己有,否则将构成违法犯罪,承担法律责任。
群众在保存贵重物品时,一定要将贵重物品或现金小心保管,切不可粗心大意,随意摆放,以免遗失。
在发现财物丢失后,当事人应及时向警方报警,寻求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对“侵占罪”有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该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该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作者:管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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