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交友App已经成为人们社交活动的重要工具。但有人就打起了歪主意,利用他人的聊天账号进行大尺度聊天牟利,给账号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近日,武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用他人社交账号网聊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案件,依法判决其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小燕与小丽是同村人,2024年3月27日,小丽使用小燕的手机号码在一款交友软件上注册了账号,小燕通过人脸识别完成了实名认证,该账号使用的是小燕的个人头像。
该交友软件主要功能有智能推送同城或附近的用户即时聊天,在该软件上注册的女性用户,聊天可以赚钱,收到礼物也可以变现。
之后,小丽使用自己的手机登录小燕的账号,并开始与他人聊天。根据该软件上小丽与他人的聊天记录显示,她与他人有协商开房、价格等露骨的内容。根据小燕支付宝显示,其在使用上述账号过程中,获得多次小额提现。
2024年3月30日,小燕使用该账号进行登录后,小丽不能再使用该账号。
由于该社交软件推送的聊天对象多为同城或附近不特定的人,因此在聊天对象中有熟知小燕的人。在一组小丽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中,有人根据头像误以为是小燕。
小丽大尺度的聊天行为给小燕的精神造成严重的影响,导致其情绪低落,行为异常,甚至有自杀倾向。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燕将小丽起诉至武宣县法院,要求小丽立即停止相应侵权行为,并公开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
武宣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丽使用小燕手机号码注册交友账号时,应遵守法律规定,文明聊天,但小丽与他人的聊天内容已超出一般人能接受的范围,在聊天对象要求小丽提供照片时,小丽以账号头像为本人,让人误以为聊天对象就是小燕。小丽的行为侵犯了小燕的名誉权,故小燕要求小丽停止侵权。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小丽向小燕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具体侵权情节,字数不得少于100字,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小丽赔偿小燕精神损失费3500元。
法官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关于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对于本案,法院认定小丽应向小燕书面赔礼道歉,为小燕消除侵权影响,赔偿金额应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及侵权人获利金额等综合考虑决定。因此,法院酌情认定小丽赔偿小燕精神损失费共计3500元。
记者:莫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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