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员怀孕、休产假是合法权益
但也有些公司就喜欢钻漏洞
找些理由强行辞退怀孕员工
不仅会影响女生的职业生涯
更会因为社保断缴
影响到生育津贴等各项福利
近日
镇江市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
宝妈哺乳期内被辞退案
PART 01
案情简介
2018年,郑某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于2020年、2023年两次续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续订时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4年2月,公司在郑某哺乳期内,以其工作表现与入职时主动上报的工作履历和工作能力不相符为由,解除了与郑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郑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导致多项假期及应得工资、销售佣金无法享有,故诉至润州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未休育儿假工资、销售佣金、经济赔偿金等共计14万余元,并给付2023年度“5年长期服务奖励金牌”。
该公司辩称,2018年,郑某如果以真实的工作履历前来应聘,公司不可能接受,也不会提供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单位规章制度,故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PART 02
法院判决
润州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于2023年3月18日生育一子,2024年3月18日哺乳期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房地产公司辩称其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的依据为员工手册中载明的“虚构工作经历属于严重违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纵观郑某的工作经历,其入职时填写的入职申请表与2024年1月签字确认的员工信息采集表中仅“2014年10月-2015年5月”这段时间不一致,大部分工作经历均为楼盘销售。
郑某入职该房地产公司已有五年多,共签订三次劳动合同。由此可见,这段工作经历并未对房地产公司录用郑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因此,郑某尚处在哺乳期内,房地产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房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为2024年3月18日。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郑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郑某在该房地产公司的工作时间已满5年不满6年,故经济赔偿金应为8万余元。郑某的其他诉请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
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经镇江中院调解
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郑某
各项费用8万余元
转自:今日镇江(润萱 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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