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周女士(化名)和丈夫因不孕不育多次至上海某医院冷冻胚胎,经过胚胎移植,才成功受孕。孩子出生前不久,周女士的丈夫就不幸去世,几年后,孩子又因车祸去世。周女士遂希望医院能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为她移植剩余冷冻在医院的胚胎。周女士的诉请能被支持吗?日前,上海黄浦法院审理了这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女子丧夫丧子后想继续移植胚胎
去年,周女士年幼的儿子因车祸离开了人世。
孩子的降生本就来之不易。九年前,周女士和丈夫陆先生(化名)登记结婚,但因不孕不育,夫妇二人多次至医院冷冻胚胎,用于辅助生殖。经过胚胎移植,周女士成功受孕,并在2017年诞下了儿子。
可是,就在孩子出生前不久,周女士的丈夫陆先生不幸过世。
去年,周女士的儿子和家中老人外出时发生了交通事故,老人受伤,孩子经抢救无效后不幸身亡。
连遭丧夫丧子之痛的周女士,希望医院能够继续履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合同,将剩余冷冻在医院的胚胎为其进行移植。
除了周女士的父亲已经过世外,周女士的母亲和陆先生的父母均支持周女士的决定。周女士甚至还做了相应的体检,也显示健康体查均正常,可以进行移植。
但即便如此,周女士的申请还是被医院拒绝,她只好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医院辩称夫妻一方无权单独要求
被告医院辩称,对双方之间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中的诊疗过程没有异议,但不同意原告周女士的全部诉请。
医院认为,因双方签订的知情同意书中明确,胚胎的处置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决定,若夫妻关系发生变化,任何一方无权要求冷冻胚胎或者受精卵复苏或移植。故夫妻一方无权单独要求进行胚胎移植。
庭审过程中,医院提供了周女士和陆先生于多年前签字确认的《配子、受精卵、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作为参考,作为医院拒绝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的依据。《配子、受精卵、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载明:“胚胎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如果夫妻离异或婚姻关系发生其他变故,本夫妻任何一方无权单独要求进行冷冻胚胎或受精卵复苏及移植……”。
法院判决被告医院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认为,周女士与陆先生至被告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被告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
本案争议在于,陆先生死亡后,周女士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有关伦理道德,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医患双方之间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被告医院出于执业医疗机构严谨、审慎的医疗作风和基于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伦理原则对原告周女士的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要求予以拒绝。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原告周女士及其丈夫陆先生与被告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就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陆先生已经死亡,但陆先生在生前与周女士共同在被告医院处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尤其是成功生育了一子,表明了陆先生明确的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陆先生的生前意愿。
在原告周女士与陆先生仍有胚胎保存在被告医院处的情况下,原告周女士因独子过世,其作为患方主体之一单独要求被告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被告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知情同意原则,被告医院应基于原告实际情况,从依法保障生育权和有利于患者的伦理原则考量,不应拘泥于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形式。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但该假定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另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家庭伦理、道德义务等,原告周女士要求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手术取得了陆先生父母的同意,以及自己母亲的支持,愿意承担包含道德、伦理在内的法律上的义务,故被告医院继续为原告周女士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再者,原告周女士在陆先生过世后,也未收养子女,未再婚,周女士进行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故原告周女士要求被告医院继续为其移植胚胎,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法院对原告周女士的诉请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周女士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为原告周女士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记者 姚沁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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