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们别划走,主播为大家争取到了超大福利,买三赠一,赶紧下单吧!”
生活中类似的促销活动屡见不鲜,但这里所谓的附赠品,是否应该计入商品总价?发生了退货赠品又该怎么办呢?
赠品福利虽上头,激情下单需谨慎。前不久,龙口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退货时带有赠品商品的退货款该如何计算?下面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老吕是某化肥厂工厂主,主顾老刘长期购买其厂内生产的化肥,但未能如期支付货款,仅向老吕出具未支付货款欠条共计203345元。欠条到期后老刘仅还款24355元,其余欠款迟迟未能给付,老吕无奈将老刘诉至法院。
经法院调解,老吕同意退回老刘未能销售的小蓝桶化肥924桶。但在购买化肥时,老吕承诺买五赠一,这成了退货货款计算的争议点。
法院审理
双方之间有多次交易往来,老刘提交销售单一张,证实其向老吕购买小蓝桶化肥6吨,赠送1.2吨。老吕提交销售单一张,证实老刘向其购买5吨小蓝桶化肥,赠送1吨(100桶,10千克/桶*100桶)。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在庭审中一致认可购买5吨小蓝桶化肥赠送1吨的买卖规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老刘向原告老吕购买小蓝桶化肥的数量、赠品梳理以及退货924桶的金额计算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老吕共向被告老刘出售小蓝桶化肥13.2吨(其中包含赠送2.2吨),共计货款为88000元(11吨/10千克/桶*80元/桶),每桶价格为66.67元(88000元/13.2吨/10千克/桶),故本案中退货924桶小蓝桶的价值为61603.08元(66.67元/桶*924桶),考虑到市场中普遍存在以“赠送”方式向消费者让利促销的做法,该笔款项应在欠款总额178990元中予以扣除。
故龙口法院判决老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老吕货款117386.92元,现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买赠行为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市场营销手段,但商业活动中的赠品非单方赠与,准确地讲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正常情况下消费者必须购买指定的商品或一定数量的商品才能获得赠与。对于附赠商品,消费者虽在形式上未支付对价,但经营者实际上已经将赠品的费用摊入经营成本之中,赠品的价款实际上包含在主商品的价款之中。
本案中,老吕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附有赠品销售行为。在该类买赠合同发生纠纷时,首先要梳理赠品数量的问题,结合原被告均认可的买赠规则以及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和买卖规则予以确定具体的赠品数量。 其次要计算具体的退货货款数额,卖方出售货物时赠送赠品,赠品的价值应计入总货款,故应将同种类赠品的数量计入购买货物的数量后计算单价,并结合确定的退货数量计算退货货款数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综合:龙口法院、烟台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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