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子偿”或“子债父偿”的传统观念,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口头“代子偿债”承诺,在法律上是否能被视为债务加入的明确表示?日前,瑞安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驳回要求债务人父亲“代子偿债”的诉求。
2020年期间,小叶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小李购买服装,合计货款19万余元。然而,在交易完成后,小叶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8万余元货款一直拖欠未还。面对多次催讨,小叶始终未能给出满意的答复,小李无奈之下将目光转向了小叶的父亲老叶。
出于对儿子的关爱与帮助,老叶在面对小李上门催债时,并未直接拒绝或回避,而是回复“等明年赚了钱肯定先把你的钱还掉”。然而,这一承诺并未兑现,父子俩均未偿还欠款。就此,小李便将他们二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这下老叶不服了,认为法律上没有“子债父偿”的规定。他所讲的愿意帮儿子还款,是一种善意的行为,既不构成保证,也不形成债务加入。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叶对小李所作的所谓“承诺”,体现了其作为债务人父亲的诚信与友善,虽然其最终并没有“诚信”履约,但也不能据此将“友善”之言径直作为或归为民事法律行为加以调整约束,本案中对老叶的言行评价仍应限定在道德规范层面。故判决小叶偿还小李货款,驳回了小李要求老叶共同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诚信与友善是公民构建和谐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中,老叶作为债务人小叶的父亲,面对债权人的催债,基于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并没有对“子债”一拒了之,而是对债权人进行善意安抚,体现了人际交往过程中应有的诚信与友善,但该种行为其本意是基于父与子的关系,向债权人作出的回应,并不产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不构成“共担债务”或“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转自 | 温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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