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甲某与乙某相识后开始共同生活
分别于2003年、2010年
生育两个儿子
2014年
甲某与乙某登记结婚
后甲某称乙某婚后没有责任心
于2017年向法院起诉离婚
经家人劝说,甲某撤诉
2020年
甲某再次起诉离婚
后经法院判决准许甲某与乙某离婚
离婚后,甲某与乙某
在双方亲属及孩子们的多次撮合下
于2024年1月到民政部门
以结婚证丢失为由补办了结婚证
本以为俩人能重归于好
但经过一段时间
甲某仍然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再次起诉,请求与乙某离婚
判决结果
新野县法院在审理中发现,甲某起诉离婚时提交的结婚证载明的登记时间是2024年1月1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时间为2020年12月1日。甲某称与乙某复婚是民政部门新发的结婚证,但经法官仔细核对,发现该证件备注一栏中明确载明: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法官了解到详细情况后,对甲某的这种不实事求是的行为进行了释法说理和批评教育,并做了正确引导。甲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将认真反思、绝不再犯,由于乙某未到庭,甲某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甲某与乙某通过谎称结婚证丢失的方式补办结婚证,但实际上他们已经法院判决离婚,这意味着之前的婚姻关系已经依法解除,补办结婚证的行为应为无效行为,甲乙之间应认定为同居关系。
在此提醒大家,隐瞒已经离婚的事实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这种行为可能产生复杂的法律纠纷。比如,如果双方当事人之后共同生活期间产生了债权债务或非婚生小孩抚养权、抚养费等纠纷,由于补办的结婚证无效,这些权益将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
河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李文卿 通讯员 张依新 赵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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