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里这样聊天,
要承担法律责任!
2月14日,
长江日报记者从汉阳区法院获悉,
在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中,
有人因在微信群造谣,
被判赔偿他人
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及财产损失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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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姐与赵某认识多年,因对某事的理念不同产生分歧,二人多次在微信群发生争执。
2021年底,赵某多次在微信群中@王大姐,针对其发言进行点评,并在点评内容中多次发布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且多次在微信群中称王大姐与案外人王某之间系不正当关系,并将上述言论长时间、多频次地在两个人数较多的微信群中转发,引起群内多人跟帖、点赞、评论。王大姐认为,赵某长期在微信群中对其肆意侮辱、谩骂及诽谤,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对其精神造成损害。
去年,王大姐诉至汉阳区法院,要求赵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6000元。同时,王大姐还要求赵某赔偿自己因维权支出的打印等费用共计6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汉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无视法律规定,毫无尊重他人表达不同意见权利的意识,对身为妇女的王大姐进行肆无忌惮的侮辱、诽谤,其损害行为与王大姐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判决赵某在以上两个微信群内向王大姐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及财产损失3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互联网平台不是法外之地,线上搭建的微信社群具有成员人数多、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当事人更应当谨言慎行,对不同意见之间的争论应当依法、理性处理。如果无视法律规定,不尊重他人表达不同意见的权利,对他人进行肆无忌惮的侮辱、诽谤,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须谨言慎行!
记者| 耿珊珊
通讯员| 刘庄园 黄文馨 金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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