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房地产商或者贷款机构告诉你可以“零首付”购房,切莫轻信,因为等着你的很可能是个套路。近期,“零首付”购房套路时有出现,对购房者来说,“零首付”看似轻松划算,实则增加了经济负担,暗藏诸多风险。日前,河北金融监管局发布2025年第1期金融消费者风险提示:防范“零首付”购房风险。
“零首付”购房 三种套路最常见
近日,王先生因购买住房向某银行申请住房贷款170万元。银行信贷人员在核实贷款资料时,发现王先生所购房产每平方米的单价明显高于同类市场价格,很不合理。经询问,王先生表示自己的购房首付款不足,看到某房产中介机构打出的“零首付”购房后很是心动,就前去询问。此房产中介让王先生签订了“阴阳购房合同”,即两份不一样的购房合同,一份是真实价格,一份是虚高价格,用虚高价格的购房合同来申请银行贷款,从而套取银行更多信贷资金,充做首付款。银行人员告诉王先生,他申请的贷款存在骗贷嫌疑,申请无法通过。同时提醒他切莫轻信所谓的“零首付”,“零首付”很可能会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负担。
据介绍,王先生的遭遇是典型的“零首付”购房案例,开发商或房产中介打着“零首付”或“超低首付”的旗号吸引购房者,然后通过其他渠道帮助购房者获得首付款,从而达成交易目的。实际上,购买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不可能为“零”,所谓“零首付”,一定是从其他渠道把首付款给“套”了出来。“零首付”购房套路通常有三种模式:
一是“他方垫资”。通常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中介机构预先垫付首付款,所谓的“零首付”只是变相将首付款进行“分期处理”,购房者需要在短期内向垫付资金方分期还款,并支付利息与手续费等。
二是“高评高贷”。即房屋卖方、中介机构等联合购房者做高购房合同价格,向银行贷出更多的款项来覆盖首付款,购房者需支付中介服务费,承担更多税费。
三是“偷梁换柱”。即挪用其他种类贷款款项支付首付款。购房者向银行申请消费贷、装修贷,或通过中介机构等将购房者“包装”成企业主、个体经营者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所获贷款款项用于支付首付款、中介机构包装费用等,该过程往往伴随着伪造虚假交易背景与账户流水等违规操作,造成贷款期限错配,存在倒贷接续风险。
切莫违规倒贷 小心“房贷两失”
从“零首付”购房的三种模式可以看出,“零首付”购房并未实质解决购房者资金短缺问题,反而可能增加购房、还款总成本。同时,银行机构发现首付款来源存在问题的,无法通过贷款申请或提前收回贷款,购房人将面临“房贷两失”风险,甚至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犯罪。
河北金融监管局提示广大购房者,“零首付”购房不可行,请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明确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首付分期和变相首付垫资行为,明确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零首付”购房套路可能涉嫌违法违规操作,请购房者警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零首付”购房不可信,请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办理贷款。“零首付”购房活动营造出缓解首付款压力的错觉,实际仍然需要购房者以不同形式负担首付款,同时还需承担首付款相关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等大量额外支出,实际成本可能远超银行贷款利息,加剧购房者财务压力。请谨慎对待“零首付”购房宣传,充分考虑自身情况,选择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服务,理性作出选择,避免陷入债务危机。
贷款挪用不可取,请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银行机构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按照合同约定可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如借款人无法提前归还贷款的,将影响征信记录。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请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贷款条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资金。
文/燕赵晚报记者 刘文静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
”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