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和李某的房屋相邻,两户大门距离极近,该栋房屋原始户型为内开门,但高某却无视李某和物业公司的劝阻,执意将自家的内开门改为外开门。李某无奈将高某诉至法院。深圳龙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房屋户型图和现场照片,高某在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房屋门擅自改为向外打开的方式,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当李某家人出入时,如恰好遇到高某或家人打开房门,易使人被撞受伤;高某房屋的大门改为外开门后,占用了公共走廊和公共空间。
为此,法院判决高某应恢复原入户门的开门方向,改成内开门,并自行承担拆换门费用。该判决目前已生效。法院指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文/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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