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钱逾期不还,按协议需无条件给债主当女朋友!这样的诉求合理吗?近日,江西省莲花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诉求“离谱”的案件。
张某与贺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家中需要用钱,于2022年向贺某借款15万元。
当日,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张某向贺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分期还款,如逾期未还,张某需无条件成为贺某女朋友3年;借款期限届满,张某保证马上返还全部借款;如某个月未按时还款,张某需当月无条件当对方女朋友,如拒绝需赔偿贺某5万元,并在一个星期内把借款的剩余尾款全部归还等。
协议签订后,张某仅按约定归还2个月的借款,后张某未能按约定归还贺某借款,贺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江西省莲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双方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借款后,被告张某未按约定还款数额分期归还给原告贺某,构成违约。关于张某主张以做对方女朋友抵扣还款的约定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条款,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归还原告贺某借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转自:江西法院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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