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周某与梁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恋爱期间,周某带梁某做了牙齿矫正,花费12000元;在梁某生日当天,周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5200元作为生日礼物。2024年2月14日情人节这天,周某购买对戒共计花费11800元,其中梁某的戒指价格是6600元。
经过半年的相处,梁某以性格不合,提出分手,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周某要求梁某返还恋爱期间的牙齿矫正费12000元及转账、女方戒指,梁某不愿,周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周某称其与梁某从一开始相处就是本着以结婚为目的,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上述花费均属于彩礼性质。周某还称现在购买对戒也系为缓解一次性购买的压力,戒指是订婚戒指(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彩礼纠纷是习惯法与成文法交织的特殊领域,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上述费用发生在恋爱初期,尚未订立婚约关系,周某虽主张前述给付财物的行为系以办理结婚登记为条件的赠与,但每笔款项均未附有明确说明;从原告给付上述财物的时间、种类、价值数额判断,应系恋爱中周某为维护恋爱关系促进双方感情的赠与,且物品的价值也在双方经济能力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周某主张是彩礼,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应认定上述花费为双方交往期间表达爱意、增进感情的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彩礼是男女双方按风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由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维护恋爱关系促进双方感情而支出的价值不大的财物、礼金及一方为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属于一般性赠与,而非彩礼。赠与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予返还。
【法官提醒】人这辈子,唯有真心不可辜负,深情不可欺骗。恋爱期间,物质也许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精神上的碰撞更为重要。金钱并不是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因此,恋爱期间双方要保持清醒和理智,合理适度转账、消费,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转自:莒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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