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早已成了每一位交通参与者
都烂熟于心的告诫
可有些人非要以身试法
不但喝了酒开车
驾驶的还是营运车
不仅无视自身安全
更是对乘客及其他交通参与者生命安全的漠视
相较于一般机动车
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社会危害性更大
更是不可跨越的“雷池”
冬季交通违法整治
2024年11月18日16时许,邹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辅警在邹平市月河六路高新办事处南吕村路段巡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鲁Q09***的重型普通半挂牵引车存在超载嫌疑,遂将该车拦停进行检查。在查看驾驶员王某某证件时,民警发现王某某身上有酒气,存在酒后驾车嫌疑。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30mg/100mL,达到酒后驾车标准。
经询问,王某某称其从邹平某货厂运货到淄博,本来厂里今天没有货,自己休息,早上下班的时候就喝了点酒,下午厂里突然通知自己去拉货,自己觉得早上喝的酒应该没啥问题,就拉上货物出发了,没想到刚出来就被交警查住了。
通过进一步查询,王某某驾驶的鲁Q0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属营运机动车,其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民警依法对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什么是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货车、公交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驾驶人必须将交通安全放在第一位
营运车辆驾驶人
更应该牢记安全责任
切莫侥幸,拒绝酒驾
作为家人朋友劝阻酒驾
安全的道路环境
需要大家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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