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用章单位刻制单位公章必须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看似普通的印章、证件,一旦被不法分子伪造并利用,便可能成为他们骗取信任、谋取私利的工具,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巨大威胁。
基本案情
为成立公司伪造印章证件
某公司欲成立一家新公司,以申报国家项目资金。该公司负责人联系贾某从中帮忙协调,承诺事成后向其支付协调费,并将工程交由其施工。
贾某向相关部门协调未果后,授意开复印店的于某帮忙,伪造了相关乡镇政府印章一枚、该乡镇所辖4个村民委员会印章各一枚及4个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贾某将上述伪造的印章、身份证件用于注册公司及备案使用。在其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备案过程中,假证假章被发现。
检察履职
提起公诉获法院支持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人贾某为申报国家项目资金,伙同被告人于某共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并非法使用,妨害了国家机关印章管理秩序和信誉,侵犯了身份证件的公共信用和管理制度,二人的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某、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对二人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6万元。
以案释法
乡镇政府属于国家机关
伪造其印章构成犯罪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指出,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行为。该案中,村民委员会非法定的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伪造其印章不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故检察机关对二被告人伪造村委会印章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
乡镇政府印章属于国家机关印章,二被告人伪造镇政府印章一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犯罪论处。结合该印章的政治属性、重要性,以及本案被告人伪造印章、证件的动机、目的系为注册公司、申报取得国家项目资金所使用,该情节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无法与该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因此,检察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另外,二被告人伪造4个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身份证复印件的行为,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甘仕恩 范琪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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