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陈镇国 □刘清华 通讯员田甜 林怡佳)近日,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出租人侵犯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出租人披露的出售信息不完整,存在妨害超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被判赔偿10万元。
2015年9月28日,某公司与某超市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了《定购协议书》,将案涉租赁物出售给第三人,并办理部分产权转移登记。租赁期限届满后,公司与超市签订了《合同到期终止确认书》。超市知情后,以公司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将公司诉至福清市法院,请求公司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停业损失及各类费用合计105.82万元。
庭审中,超市认为公司虽向其寄送《优先购买权通知函》,但通知函仅给予3天答复期,也未告知具体交易条件,且公司收到超市寄送的回复函后,亦未作任何回应。
公司辩称其向超市发送的《优先购买权通知函》中,告知超市案涉租赁物的打包出售价为1000万元,并通知超市若同意同等条件购买,应于3日内答复,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现超市收到通知函未在3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应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未侵犯超市的优先购买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福清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在向超市发送的《优先购买权通知函》中仅说明房屋价款为1000万元、支付条件为一次性付款,未披露该价格系与第三人议定价格,也未告知款项交付期限、房屋交付期限等主要权利义务,且要求超市在三日内回复是否购买,亦与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不符。经超市复函质疑价款、支付条件是否系最终成交价、成交条件以及要求告知出售方式、其他购买条件等,公司未予回应,与第三人签订《定购协议书》后亦未向超市披露该协议。因此,公司披露的出售信息不完整,履行通知义务存在瑕疵,存在妨害超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履约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公司承担1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该权利的设定旨在使得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法律关系不因出租人的出卖行为而受到影响,保护承租人的居住稳定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为避免因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人而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售房屋的,应在出卖前通知承租人,并如实向承租人披露出售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房屋交付期限等主要交易信息,给予承租人十五天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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