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凌晨2时许,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接市民举报:有人驾驶摩托车在解放路上“炸街”!接到举报后,城区中队民警立即赶赴现场,但“炸街党”发现警车便一溜烟逃走,等执勤民警返回后,又继续“炸街”。1月2日凌晨,“炸街党”再次卷土重来,让民众深恶痛绝。
在此期间,舞阳交警对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取证,锁定了相关车辆及驾驶人员,并于1月2日15时50分,在宁波路与三里河路口将驾驶人员查获。经查,驾驶员“小明”(化名)年仅14周岁,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摩托车上路行驶。
舞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将车辆暂扣,并对“小明”(化名)进行批评教育,列举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的事故案例及交通法律知识,讲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并告知其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的监督教育,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交警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飚车,也不要驾驶非法改装、噪音扰民等违法车辆上路行驶。漯河交警将通过流动巡查、设卡检查等方式加大对涉嫌“飚车”、“炸街”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优化出行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法
律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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