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上午8时许
郸城县公安局北关派出所
接110指挥中心指令
辖区内两家农资店店主报警
称店铺收银台遭遇盗窃
接到指令后
北关派出所值班民警迅速响应
立即赶赴现场
到达案发现场后
办案民警对现场进行细致勘察发现
这两起盗窃案件中
嫌疑人作案手法高度相似
初步判断为同一人所为
为尽快破案
挽回群众损失
北关派出所办案民警
立即与局视频中队取得联系
请求支援
在局视频中队的支持下
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
当日凌晨2时许
一男子“全副武装”
戴口罩和帽子
使用撬杠将先将其中一家店铺卷闸门撬开
然后潜入店铺内
将收银台抽屉现金偷走
随后
又以同样方式进入第二家店铺
实施盗窃
然后步行至五百米外的马路边
驾驶一辆出租车逃离现场
很快
办案民警锁定
盗窃嫌疑人系前科人员黄某
并进一步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落脚点
随后
办案民警立即前往抓捕
于当日21时许
成功将盗窃嫌疑人黄某抓获
经讯问
盗窃嫌疑人黄某对
盗窃两家店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据黄某交代
自己是一名出租车司机
因觉得跑出租车
收入不高
于是动起了歪主意
趁着夜色撬开两家店铺
将店铺收银台洗劫一空
目前
盗窃嫌疑人黄某
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周口公安提醒
勿为小恶
莫念小贪
任何违法行为
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同时
商家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加强店铺的防范措施
确保店内财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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