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发布《关于被告人贺某阳故意伤害、虐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的说明》。此前,该案宣判被告获刑11年,赔偿37万元。
武侯区法院表示,被害人谢某梅主张其遭受16次家庭暴力,对于其中证据确实、充分的事实,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具体包括被告人贺某阳实施的四起虐待罪事实和一起故意伤害罪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贺某阳在与被害人谢某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因贺某阳与前妻的婚生子抚养、家庭经济、谢某梅回家时间及穿着等琐事产生纠纷,贺某阳多次辱殴打谢某梅,且在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予以告诫、贺某阳书面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之后,仍拒不收敛,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
被告人贺某阳于2023年4月25日凌晨实施的殴打谢某梅胸腹部致其受重伤的行为,与其此前实施的殴打虐待行为性质不同,应作单独评价。贺某阳明知自己殴打谢某梅胸腹部的行为会损害其身体健康,仍积极主动实施,暴力程度较强,直接、立即造成谢某梅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贺某阳在暴力殴打谢某梅后,购买止痛药物,并按照民警要求拨打120电话、将谢某梅送医抢救,亦反映出贺某阳主观上没有剥夺谢某梅生命的故意,故应当认定贺某阳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与其所犯虐待罪依法数罪并罚。
本案为什么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解释,根据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必须同时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两个条件;虐待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七年有期徒刑。结合本案具体情形,不符合适用死刑条件。
本案中,被告人贺某阳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其中,贺某阳殴打被害人谢某梅致重伤,但并不具有“以特别残忍手段”和“造成严重残疾”的情形,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适用刑罚;谢某梅重伤后果系贺某阳故意伤害行为所致,为故意伤害罪所评价,贺某阳的虐待行为并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适用刑罚。
贺某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伤害谢某梅的主要事实,其故意伤害犯罪构成自首。
“综合考虑贺某阳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虐待罪均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对其故意伤害罪所具有的自首情节未予从宽,体现了对家庭暴力犯罪的依法严惩。”武侯区法院称。
综合:武侯法院、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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