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演员徐娇发博称,她在长沙一家餐厅就餐时,发现邻桌男子违反公共场所禁烟规定。服务员劝阻后该男子依然坚持吸烟,徐娇上前劝阻时,该男子表示“这里又没有贴禁烟标志”。在其试图录下证据的时候,对方抢走了她的手机,并将烟头扔进了她的饭碗。徐娇随后报警。
随即,相关话题冲上热搜第一,引发网友讨论。
对此,网友们对徐娇的行为评价各异,许多网友支持徐娇劝阻他人抽烟的行为并赞赏她的勇敢;有的网友则是对她发布吸烟者视频感到不满,认为她侵犯了吸烟者的隐私权;也有部分网友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相关规定明确饭店、餐厅等室内公共场所禁烟
实际上,近年来关于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问题常常引发大家讨论。包括一些明星在内的烟民,也有不少因为吸烟被曝光,引起网络舆情。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小军表示,目前,在国家层面有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统一的禁烟规定。其中,自2011年5月起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饭店、餐厅等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并要求经营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但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要,又制定了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如北京就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禁烟规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除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外,还要求在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等也全面禁止吸烟。其他地区如上海、杭州等地也有类似的禁烟规定,但具体条款和处罚措施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由于各地的禁烟规定存在差异,建议大家在出行时及时查阅目的地当地的禁烟规定,以免因违反规定受到相应处罚。
风景区未设置吸烟点
则原则上不允许吸烟
王小军律师表示,公共场所一般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对“公共场所”给出具体定义,但罗列了部分常见公共场所,如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等,并采用“其他公共场所”兜底条款。根据公安部编写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释义与实务指南》,“其他公共场所”主要是指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宾馆、饭店等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通常判断一个场所是否为公共场所,关键在于其是否对公众开放,是否有足够空间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自由出入、停留和使用。
那么,该如何简单判断此区域是否可以吸烟呢?“比如公园、风景区等都属于公共场所,其室外区域如果未设置吸烟点则全面禁止吸烟;若设置了吸烟点,则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如果个人在公园的禁烟区域吸烟,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王小军说道。
如公共场所有人吸烟
他人有权进行劝阻
如果有人在禁烟区域抽烟,其他人是否有权利进行劝阻?王小军表示,其他人有权劝阻,但在劝阻过程中,应当注意方式方法,确保行为合法、合理且不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威胁、侮辱、殴打等不当手段。
此外,如果在劝阻吸烟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轻微冲突的话可能构成治安违法,而严重伤害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在劝阻他人吸烟时拍照取证,并将吸烟人照片或视频发布到网络,这种行为会不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王小军表示,是否侵权,需视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是在禁烟区域,如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劝阻无果后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及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发布者未捏造、歪曲事实,也未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吸烟人名誉,即使吸烟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但此行为主要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即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而并非出于损害吸烟者名誉的目的,亦是因其自身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不当行为导致,因此通常不构成对肖像权、名誉权的侵犯。
但如果发布者并非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是出于个人私利或恶意,或者在发布时对视频或照片进行剪辑、歪曲、添加侮辱性文字等,即使是在禁烟区域吸烟,也可能构成对吸烟人肖像权、名誉权等的侵犯。
他同时强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非禁烟区域,吸烟本身并不违反规定,而发布者未经吸烟人同意将其照片或视频发布到网络,也可能构成侵权。另外,将他们的照片或视频发布到网络,可能暴露当事人个人信息和生活状态,可能侵犯其隐私权。因此,出于对自然人肖像权、隐私权的尊重,劝阻者可以将相关证据提交给有关部门进行举报,而尽量不要发布到网络进行曝光。
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哈建伟 时海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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