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
冲上热搜
走在路上突然遇到
挣脱绳索的犬只向自己跑来,
你的第一反应是跑
还是任由它靠近自己?
如果在躲避过程中发生其他事故,
责任由谁承担呢?
12月26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调解案例!
2023年9月的一天,谭某夫妇遛狗时,狗狗脱离了绳索后跑向路人陈某某,陈某某受惊吓,为躲避跑入机动车道,被林某驾驶的轿车碰撞身亡。
事发后,陈某某的直系亲属陈某贵等4人与谭某夫妇协商赔偿未果,将谭某夫妇告上法庭。该案先后经武江法院、韶关中院一、二审审理,二审期间,韶关中院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狗主人夫妇:
“我们出门前给狗拴了狗绳,只是在行人稀少的人行道才没有牵住狗绳。事故发生前后,狗一直在我们身边,我们已经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了。狗没有对陈某某造成危险,她却快速跨越跑进机动车道,她的死亡是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我们觉得自己不该担责。”谭某夫妇认为。
受害路人家属:
“你们的狗体型不小,看着就吓人,遛狗时就该把绳牵好,不管路上人多还是人少,怎么能让它自由活动呢?如果不是因为你们没牵好狗绳,她怎么会被吓得慌不择路?你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某的家属说道。
法院:
调解过程中,承办该案的法官和调解员耐心聆听了双方的看法,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释法说理。
“针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并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其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仅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该案案情,法官继续解释道,事发时谭某夫妇一起外出遛狗,对案涉犬只具有支配和管理地位,但却未对犬只进行有效约束,致使犬只失去管束朝陈某某方向奔跑,导致陈某某在避让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身亡。涉案犬只虽未对陈某某实施直接接触人体的动作,但一般市民在遇到陌生犬只尤其是未被约束的犬只逼近时,本能会产生恐惧心理,案涉犬只行为与陈某某的死亡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谭某夫妇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对陈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释法,
涉案双方对责任认定有了更清晰的认知,
对立情绪逐渐平缓,
谭某夫妇表示愿意主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随即,法官组织双方就诉请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损失进行了核算。
同时,结合交警部门就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肇事司机林某在驾驶过程中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对谭某夫妇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了明确。
其间,陈某某的家属对赔偿金额作出一定让步,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谭某夫妇向陈某贵等4人赔偿45万元,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目前,调解书已生效
但给我们留下了思考
法官提醒:如今,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内容的一部分,其在增添生活乐趣的同时,也会给社会带来卫生、安全等方面影响。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损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等应深刻认识饲养动物所应负的重要责任,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文明饲养,强化对饲养动物的管束意识,对饲养的动物进行合理控制和管理,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切实保护好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综合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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