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海口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0日海口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各类噪声污染投诉中,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投诉最多,占噪声投诉总量的60%以上。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热点难点问题,《办法》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依法批准的文化、体育、庆典等活动;各类学校、幼儿园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以及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等活动。
《办法》明确,在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聚会、广场舞、体育锻炼等活动,应当加强自律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商业经营活动用高音喇叭造成噪声污染最高罚20万
根据《办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建筑作业期间超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12时至14时,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报批责令停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在街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聚会、广场舞、体育锻炼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在非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
记者 王小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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