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限或高危运动往往伴随着一定风险,非专业人士在享受运动带来的愉悦时,更应慎重考虑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近期,南京雨花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摩托车赛道骑行摔倒受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法院根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2022年6月,李某找到由陈某负责对接的摩托车赛道骑行商家,沟通咨询赛道骑行及租车相关事宜。李某表示想要参加新手培训计划,陈某简单询问李某是否有骑行经验后,便组织对李某等同批学员进行赛道骑行相关培训。李某向陈某租赁摩托车参加骑行培训,并由陈某代购训练赛车场门票进入赛道骑行。此后,李某以同样的方式多次进入赛道自行练习。
7月23日晚,李某向陈某租赁摩托车后在赛道骑行时,遇弯道发生侧翻摔倒,后方骑行摩托车(驾驶人王某)避让不及,与李某发生碰撞也随之摔倒。事发后李某被送医救治,临床诊断为多处骨折、创伤性脾破裂等多处损伤,住院治疗近一个月,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李某遂将陈某、王某及赛车场经营管理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受伤医疗期间全部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被告赛车场经营管理人为摩托车骑行爱好者提供骑行场地,场地设有多个弯道,具有高风险性,被告赛车场经营管理人应对摩托车骑行者尽到相应的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李某在案涉赛车场骑行时摔伤,被告赛车场经营管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相应风险告知及安全提示等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可自身有摩托车驾驶证及一定驾驶经验,且事发前已在案涉赛车场经过骑行培训并多次在场内骑行,可以认定原告李某对案涉赛车场骑行的风险性有所了解。李某在明知自身专业赛道骑行经验不足,且对案涉赛车场骑行风险性有所了解的情况下,仍主动租车前往骑行,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关于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在案涉赛车场专业骑行赛道骑行,虽原、被告双方在原告李某摔倒后发生碰撞,但王某系驾驶摩托车正常行驶,对于李某的摔倒王某无法预见,且无证据证明王某对于碰撞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而李某主张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或法律依据。关于陈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在案证据显示,原告李某在事发当日系主动找到被告陈某租赁车辆并由其代为购票,被告陈某并非当日骑行活动的组织者,其对李某的损害后果亦不存在过错,故李某主张陈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事实或法律依据。
法院根据《民法典》之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案件当事人过错程度,酌情认定被告赛车场经营管理人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本人承担70%的责任。依法判决被告赛车场经营管理人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3.7万余元。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多种多样的娱乐体验项目出现在大众视野中,其中不乏专业赛道摩托骑行项目等高风险活动,以供消费者追求“速度与激情”,但类似的高风险活动对于消费者有着一定的准入门槛,并不适合没有相应经验的“小白”,高风险活动的场地经营者、管理者也需要对消费者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通过本案,提醒消费者在参加高风险活动前应审慎评估项目风险程度及自身经验水平,若消费者系在明知项目风险程度仍主动选择参加活动而发生事故的情况下,须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于高风险活动的场地经营者、管理者而言,应对参加高风险活动的消费者尽到必要的风险告知及提示义务,使消费者更好地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以决定是否参加,若场地经营者、管理者为了吸引消费者而故意隐瞒项目风险性或未向消费者明确告知项目风险性,须对消费者因参加高风险活动产生的事故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卓威 顾静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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