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0多岁的邱女士产假结束返岗后,因原岗位取消,公司对其调岗,要求邱女士到离家30公里的其他项目相同的岗位工作,每日往返通勤时间在4小时左右,处于哺乳期的邱女士认为调岗不合理,希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强行调岗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邱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经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公司支付邱女士经济赔偿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做出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邱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8244余元。该案判决后,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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