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郑州的彭女士称,2016年在宝马4S店交了5万元定金准备买车,当时4S店没有现车,一星期后她又因为资金链断裂没能提成车。当时销售承诺可以随时提车,但没想到后来自己竟忘了这事儿。时隔8年,自己手头也有资金了,想提车却被4S店拒绝用之前的定金。
对此,4S店销售解释:当年的车型早已更新换代。按照当初的定金合同,彭女士已经违约。合同约定超出支付全款提车日后,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全车款的日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今已经过去8年时间,彭女士的定金早已被当做违约金消耗完。
不过,销售随后又向彭女士表示,她们跟法务沟通过了,4S店同意定金使用权限再为彭女士延长两周,可以在两周内使用定金继续提车。


律师说法:
彭女士8年后才提车是否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彭女士2016年交付5万元定金准备购车,若车款总价符合定金比例要求,该定金合同成立且有效。4S店称,合同约定“超出支付全款提车日,每延迟一天,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全车款的日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从合同角度看,如果合同明确约定提车时间,彭女士因自身资金问题未能按时提车,确实构成违约,4S店按合同主张违约金有一定依据。
4S店称定金被扣完是否合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4S 店称彭女士交的5万元定金已被扣完,需审视违约金计算是否合理。虽有合同约定“日万分之五违约金”,但八年时间按此标准累计,可能使违约金数额过高,4S店需举证因彭女士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若仅以时间累计违约金,彭女士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违约金数额,以平衡双方利益。同时,4S店还应证明在这八年期间有积极催款行为,若未履行合理催告义务,放任损失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无权要求彭女士承担。
4S店最新回应是否合理?
4S店最新回应,同意定金使用权限再延长两周,属于对自身权利的部分让渡,是一种协商解决纠纷的姿态。
从法律层面看,这类似于对原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要约。若彭女士在两周内按要求提车则双方达成新的合意,属继续履行合同;若彭女士未在两周内提车,4S店后续处置需再依据法律与合同约定。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 陈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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