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五条规定,中方决定对以下加拿大机构及人员(详见后附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
一、对加拿大“维吾尔人权倡导项目”、“加拿大西藏委员会”,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
二、对加拿大“维吾尔人权倡导项目”、“加拿大西藏委员会”相关人员,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禁止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本人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对其本人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包括香港、澳门)。
本决定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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