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早退1分钟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此前,陈某接到某公司辞退函,称其一年中有6次“早退”,根据公司制度给予开除处理。其中5次系“早退1分钟”。经公司监控显示,上述“早退”记录中,陈某均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年休假工资等,裁决支持了陈某的诉求。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明显欠缺合理性。且此前从未向陈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通知时一次性提出,行为明显不当。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亦不合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其应当向陈某支付赔偿金。一审驳回了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原判。(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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