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上无标识保质期,商家却无过错?12月19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1宗案例显示,销售属于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商品,商家并无过错。
消费者吴某近日在某超市购买一款食品,吃完后发现该食品外包装未标注保质期限,他找到商家理论要求商家赔偿,却遭到拒绝。于是,吴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后,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立即到事发地进行调查取证。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消费凭证,并通过现场检查得知,吴某购买的食品为酒精度大于10%的饮料酒。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3.1条关于保质期有如下规定: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因此,吴某购买的食品属于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商品,商家并无过错。
为何上述这几类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市场监管部门指出,这些食品之所以能够被免除标示保质期,与它们各自的特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酒精度高的饮料酒依靠高浓度酒精实现防腐,食醋凭借醋酸来发挥抗菌作用,而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和味精则是由于其稳定的化学性质而不易发生变质。
那么,免除标示保质期,是不是意味着可以无期限地储存和食用?
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表示,保质期实际上是由贮存条件和期限这两个因素共同构建而成的,这二者之间紧密关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旦贮存条件无法满足要求,那么保质期就极有可能缩短,甚至会导致食品丧失安全保障。因此也要留意贮存条件的变化。
(文、图/记者:何颖思 通讯员:穗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