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9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通报:2024年11月17日10时30分,我局水南派出所接报一起辖区内一公园犬只伤人警情。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协助将伤者送医治疗,并于当天立案调查。经初步调查,王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两名路人被咬伤。目前,涉事犬只已被安全约束,涉案人员钟某某、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伤者伤情平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近年来,类似的犬伤人恶性事件多次见诸媒体。每一次都有人提出类似的问题:犬拴绳了吗?犬主人去哪儿了?相关部门是否有负起管理的职责?相关律法本身是否需要完善,管理犬只是否有法可依?狗咬人,说到底是因主人没牵住。可“遛狗不拴绳”太常见,以至于“狗咬人”事件屡屡发生。多地均有规定,“遛狗不系绳”可以罚款、没收其犬、要求5年内不得再养,比如杭州最高可罚1000元;武汉会视情况,将养宠业主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民法典》,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而且,狗咬人是可以“入刑”的,因“狗咬人”导致狗主人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均有案例。其中,是否拴绳是法院认定能否入罪的重要依据。比如呼和浩特四岁男童被撕咬致死案件,犬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这是全国首例因“狗咬人”而判处动物饲养人刑罚的案件。而若以过失致人重伤罪治罪,鉴定结果需达到重伤的标准。若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治罪,应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且造成严重的后果,一般判处3年至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则是3年以下。(综合央视、极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