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英锋
最近,在北京从事金融行业的左女士有点烦心。母亲在老家生病住院,她向单位申请“父母护理假”,却被告知与政策要求不符,只能批事假。“人事部门说,护理假是针对独生子女的,而我老家有个哥哥。”她说,不论是否独生,孝敬和照料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本分和义务,理应得到政策支持。(12月16日《工人日报》)
“父母护理假”是带薪假,既为子女的孝心变孝行创造了有利条件,让劳动者的父母在遭遇意外情况时能得到子女必要的陪护和照顾,也能减轻子女的陪护成本,降低子女的陪护压力。“父母护理假”制度展现了人性化色彩,受到舆论的广泛好评,同时,要求落实、巩固、升级护理假的声音也日益强烈。不少人认为,“父母护理假”的适用情形和范围应当进一步扩大,比如休假主体可由独生子女延伸到非独生子女,照护的对象可由父母扩展到岳父母、公婆、子女、配偶,休假的情由可由“生病住院”扩展到“生活不能自理”“受伤”“年龄较大”“精神障碍”等。也有人建议,应该明确不严格执行“父母护理假”制度的法律责任,由劳动监察等部门加大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强化该制度的刚性和约束力。
这些意见具有很强代表性,也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可行性。有些地方认真听取了公众的意见,已经或拟通过立法修法对“父母护理假”制度进行适度优化、升级,解除或放宽对休假主体的限制条件,体现了法治的进步,也体现了老年人权益保护以及劳动保护理念的进步。
同时也要看到,“父母护理假”对劳动者意味着权利,对用人单位则意味着责任。在劳动者休假期间,用人单位要正常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还要承担休假劳动者的劳动岗位分担成本、替代成本等,甚至在某些环节出现效率下降、停滞等问题。故此,一些用人单位执行“父母护理假”制度态度不积极,甚至或明或暗阻碍劳动者休假,从而让劳动者的休假获得感和“父母护理假”的落地效果打了折扣。
对“父母护理假”制度进行优化升级,符合进一步强化对老年人等群体权益保护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是一种社会责任。因此,需要全社会共同推动“父母护理假”制度落实,共同承担“父母护理假”成本,而不能只让企业等用人单位来消化。
各地在立法修法过程中,应在明确卫生健康、人力社保、老龄委等部门有关“父母护理假”责任的基础上,强化对各部门的责任衔接和协调,统一各部门的目标和措施,把多方力量凝聚为合力。可考虑针对用人单位落实“父母护理假”制度的情况,给予用人单位分层税收减免优惠、补贴,或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劳动者休假后的劳动力短缺问题,对用人单位进行激励引导,缓解用人单位的假期制度落实压力。
同时,应进一步推广长护险制度,扩大长护险的覆盖范围,既减轻劳动者赡养父母的负担,也为劳动者休护理假期间的成本分担探索更多可行路径。(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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