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阳,徐某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费61.8万余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8万余元。对此公司辩称,徐某主张的加班工时仅仅是APP打卡记录,并未填写加班申请表,无法证明加班的事实。公司的打卡方式均是开放性的,人脸识别打卡机设在公共区域,WiFi打卡只需在WiFi覆盖范围内均可完成,因此打卡记录无法直接反映加班事实。 城阳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其主张的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徐某提起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徐某仅提交了APP截图也即其自身打卡记录,该打卡记录通过个人终端打卡具有自主性,即使公司认可其截图的真实性,亦不能仅凭此证明加班事实的成立。最终,山东高院裁定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记者 万承源 剪辑 周嘉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