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19时59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天山区交警大队指挥室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碱泉三街专汽小区有出租车驾驶员疑似酒驾,大队指挥室立即派警前往。经检验鉴定,出租车驾驶人达到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标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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