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阳晨雨 法律学者
这是一起因“被入镜”引发的网络直播纠纷案。
2022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民小丽到某餐厅就餐。正当她享受美食时,某短视频平台工作人员在餐馆内拿着摄像机一边介绍美食,一边拍摄打卡宣传视频。尽管小丽拒绝了对方拍摄自己的要求,但事后还是在短视频平台发现,“自己在视频里出现了好几秒,还露了全脸”。小丽赶紧联系短视频平台,要求将该视频下线,却遭到拒绝。
随后,小丽将该短视频平台告到汉阳区法院。法院认定公开发布该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经汉阳区法院调解,该短视频平台向小丽赔偿1万元。
面对平台败诉的判决,可能会有人提出质疑:也就是在短视频中露了几秒钟脸,怎么就构成侵权了?电视台每天都播放新闻,镜头里面不也是人山人海,也没见什么人面红耳赤找上门。不仅如此,平台还得给人赔偿1万元,按照时间计算,这“出场费”可比大明星还贵,合理吗?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的判决并没有什么毛病。
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包括公民的人格权利,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本案中,当事人小丽曾明确拒绝了对方将自己拍摄入镜的动作,但平台方一意孤行,仍公开了相关镜头,这种不合时宜的做法,很明显侵犯了他人肖像权。
诚然,法律规定也有“例外”。如民法典规定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行为人也能够不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具体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但是,就相关短视频平台行为而言,其目的是吸引流量、谋取利益,并不在上述“豁免”情形之列。基于短视频平台的强大影响力,视情赔偿当事人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也在合理范围之内。
在日常生活中,网络直播已成为大众现象,公民因为外出活动“被入镜”也并不鲜见。翻看新闻报道,不久前登上热搜的“吃火锅意外入镜直播间获赔500元”,以及更早之前的深圳地铁直播事件等,都是网络直播逾越权利边界引发的争议。在网络直播时代,固然要给新事物提供发展的空间,但也不能让其野蛮生长,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肖像权,法律应成为公民的后盾。对于司法机关,应依法裁判,让侵权者付出违法的代价,该道歉就道歉,该赔偿就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被入镜”者,判决侵权者赔偿,给公民撑了腰的同时,也释放出“可以而且应该保护肖像权”的强烈讯号。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应像当事人小丽那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更多公民站出来维权,肖像权等人格权才能在网络直播时代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至于网络平台,也不是隔岸观火的无关者。根据网络安全法等法律,平台本来就有安全监管的责任。在“被入镜”纠纷中,有的平台是“合作者”,有的平台更是“参与者”,但无论是何种身份,都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随着法槌的响亮落地,有关平台也应接受教训,增强法治意识,这样才能行稳致远。(欧阳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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