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山客
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简称《意见》),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告诫是一种行政指导措施,本就在干预家暴的“法律武器库”中。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在公安机关的反家暴实践中,告诫制度也成了反家暴常态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仅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依法出具告诫书9.8万份。
告诫制度发挥了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积极作用,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然而,之前的告诫制度体系还存在相对粗疏、模糊、缺乏统一性规定等问题,各地的执行差异较大,对告诫书的适用情形、出具时限、跟踪回访等要求往往并不一致,有些地方甚至对告诫书出具缺乏明确的时限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告诫措施的统一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
此次九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从告诫的实体和程序规范、告诫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具体实施等各方面对告诫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细化、升级、完善,把出警、认定家庭暴力、出具与送交告诫书、查访等步骤都纳入了调整范围;对告诫适用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列出了五种“一般应当”出具告诫的情形和五种不能用告诫替代其他措施的情形。《意见》为公安机关采取告诫措施提供了更统一、更精准的依据,有助于消除理解和执行层面的歧义,增强告诫措施的规范性、可操作性,提升告诫措施的质量和效能。
出具告诫书以认定家暴行为为前提,取证、固证则是认定家暴行为的关键环节,而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和隐蔽性,证据收集难、认定难一直是制约反家暴工作的瓶颈。有鉴于此,《意见》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证据标准,规定了加害人无异议和否认实施家庭暴力两种情形下的基本证据条件,列举了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等在内的八类辅证类型,既为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划清了证据范围,提供了全面、客观的标准,也为受害者指明了证据收集的方向和路径。
需要强调的是,家暴告诫具有预防和惩治双向功能,既可以敲打警示加害人,让其认识到家暴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避免小错酿成大恶,也可以成为一种家暴记录,家暴告诫确认的证据,对受害人以后的维权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以后的执法司法行为也具有适用效力。
预防遏制家庭暴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单靠某一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意见》强调了各部门的协同配合,明确了八个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及工作衔接机制,要求有关部门强化反家暴业务培训、强制报告、及时报案、告诫后查访、协助等责任,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将告诫情况通知相关单位。这有助于形成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共治格局,拧成反家暴的“一股绳”,消除反家暴的信息壁垒和措施壁垒,提升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综合效率。
《意见》的出台是反家庭暴力的新起点。各地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公安局、派出所应认真学透《意见》,强化业务培训,不断规范告诫行为,用足用好告诫制度,才能让家暴告诫真正成为防止家庭矛盾升级的警示器、缓冲阀。(唐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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