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一男子为了捞钱,煽动业主拒交物业费,当上业委会主任后不断向物业索取“好处费”。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9年12月,扬州宝应男子牛某将车停在小区,因车内价值200元财物被盗,便以名贵手表不见为由,多次向小区物业索赔。在得不到满足后,牛某就用喇叭喊话、煽动业主拒交物业费等方式施压,声称如果得不到足够赔偿,将继续闹事。终于在2021年2月,牛某得到了物业负责人支付的5万元。
2022年4月,牛某又通过多方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随后公然向物业负责人索取“好处费”,声称不给就换物业。2022年5月,牛某再次得到了6万元。
此后,牛某又索要小区公共收益的物业所得部分,共计1.35万元。2023年5月,牛某再次上门滋事,物业负责人忍无可忍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经过调查取证,查明牛某手表被盗一事完全是无中生有,且牛某多次在小区滋事,多次对物业实施吃拿卡要。2023年12月,检察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牛某提起公诉。2004年4月1日,宝应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牛某有期徒刑4年。牛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本案中,牛某通过煽动业主拒交物业费、要求更换物业等方式,多次向物业索取财物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且案涉金额远超过一千元,符合“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因此,法院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律师提醒
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管理的重要一环,其成员应当具备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业主也应当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 林杰律师
转自:紫牛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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