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级女生体育课期间猝死,谁担责?海南一法院判了

2024-12-07 13:07来源: 国际旅游岛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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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学校体育课

  发生学生猝死事件

  学校、保险公司、家长

  到底谁会为学生猝死而担责呢?

  近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一起

  女孩上体育课猝死的案件

  为学校、家长、保险公司

  划分具体责任

  近期,琼中某校九年级某班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体育老师王某组织学生进行热身,后分组进行萝卜蹲游戏,输的学生不定时罚跑400米。小林(女)所在小组输掉游戏,被罚跑400米。罚跑途中,小林在无人触碰的情况下突然晕倒在跑道上。附近同学立刻呼喊王老师,王某来到小林身边,通过按压虎口和人中等方式进行紧急施救,并立即将此事电话告知班主任。校医也赶到操场对小林进行心肺复苏及人工呼吸急救。

  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后120急救中心人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救治,将小林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琼中教育局与某保险公司

  签订《校方责任保险协议》

  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

  小林所在学校是被投保方

  此次意外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林某和陈某将学校诉至法院,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琼中法院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小林父母34万余元,小林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学校当日体育课的内容,活动剧烈程度较弱,并非与小林的年龄与体能不符,风险程度极低。母亲陈某亦表明小林不存在其他疾病或不宜参加活动的特殊体质,仅是低血糖,因此学校的体育教学活动不存在过错。

  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其个人身体原因是导致死亡的主要因素。学校除去正常反应的时间,抢救应对措施不足是次要原因。学校举办体育教学活动并无不妥,该行为不存在过错,不能因噎废食,不应迫使教育机构因为顾虑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而不进行正常的体育教学活动。

  小林的死亡对林某和陈某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应予以充分的精神抚慰。林某和陈某请求学校按照《校方责任保险协议》约定的保险限额顶额(40万元)赔偿,予以照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转自: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黄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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