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下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尹某大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二审进行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尹某大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处罚金280万元。
2016年3月,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眉山中院提起诉讼,称其技术秘密被前员工尹某大泄露。
经查,尹某大在任职期间,掌握川金象“三聚氰胺”关键生产技术,在擅自离职后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生产技术,给川金象造成的损失数额为35009.67万元人民币,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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