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08年1月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于2011年2月25日签订有效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杨某担任总务部主任。2020年3月4日,集团全国校区管理人员会议上,公司CEO王某与杨某发生言语冲突,技术人员立即将杨某移除。据会议录音显示,杨某因不满CEO王某通报没有征求意见一点提出质疑,随后二人互骂:王某:你这么说话本身就是他X的有病(此处为加重语气),杨某:你XX你XX,你还骂人,你个XX的。 2020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杨某:因你严重违纪,违反公司相关规定,公司决定2020年3月9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杨某辩称,公司会议时,因部门架构调整对自己不利,自己只是进行合理询问,但未得到合理答复,是CEO王某先进行挑衅和辱骂,自己才做出了语言的应激反应。 之后,杨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杨某与公司均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存在言语失当之情形,均存在一定过错,故在公司未对王某等人进行处理的情况下,仅针对杨某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显失公平,经核算,杨某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3480元未高于法定标准,法院予以支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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