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江苏泰兴某化工公司的员工,工作已有20年。2024年,因为在上班时睡了一个小时的觉被辞退,张某随后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了案件的详细情况。
据了解,因前一天开车到半夜,第二天上班时,张某以趴伏及躺仰的方式在自己工位上睡了一个小时的觉。半个月后,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给张某制作《面谈表》一份,写明“张某上班时困乏导致睡岗行为”。张某在该面谈表上签字确认。后来,公司工作人员向该公司的工会征求意见后,工会出具《关于解除张某劳动合同通知的审批函》,同意以张某在上班期间睡岗,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同日,公司向张某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违法,于是起诉到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确实存在违纪行为,但从其管理岗位特性及此次睡岗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看,睡岗1小时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用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必须以劳动者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为前提,并且该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法院认为,从张某违纪行为的动机、次数、后果、影响、损失等几个方面考量,张某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对某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不宜认定为“严重”,且张某入职公司20年,并多次被评优评先及晋升加薪,公司仅因其一次违反公司内部《员工手册》规定,就以较为粗暴的“一刀切”方式直接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显然不具备合理性,同时,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违法,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赔偿金35万余元。
法条链接
法官释法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滨江人民法庭副庭长 鞠绮
本案中,张某因个人原因致犯困睡岗一个多小时,自身确实存在过错,但其违纪行为具有偶发性,且客观上并未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极坏影响,即使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于此类行为的零容忍制度,也不能直接适用,公司简单粗暴地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实质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对张某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了支持。
但本案中张某的胜诉,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任意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劳动者在一线岗位,对于安全操作等存在特别严格的要求,或存在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产生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话,公司也是可以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
劳有所得,法有所依。劳动者应当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而用人单位也应当合法规范用工,双方共同努力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助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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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策划|法治网研究院
文|罗莎莎 沈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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