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七旬的老人
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了子女
但子女在获赠房屋后
并未尽到赡养义务
老人能否要求收回房产?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
永定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陈爷爷与张奶奶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张奶奶突发肢体活动障碍,经检查鉴定,属于身体高度残疾,生活无法自理。
几年来,夫妇二人无法与儿子取得联系,女儿小陈定居上海,仅回家探望过1次,两位老人未享受到来自子女经济、生活和精神上的赡养。
2023年,随着年龄增长,陈爷爷照顾张奶奶逐渐吃力,希望女儿小陈能回家照顾自己与老伴,并承诺将名下价值60万元的房产过户给小陈。
2023年10月,陈爷爷在2位亲属的见证下立下遗嘱,约定名下房产归小陈所有,并在遗嘱上签字确认。随后,夫妇二人与小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申请转让登记手续,小陈未实际支付房屋过户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小陈借口处理工作事宜回到上海,同时承诺尽快离职回家。但半年过去了,小陈依然不主动联系、关心其父母,并以工作繁忙、抽不开身为由拒绝回家。
2024年5月,陈张夫妇二人向法院起诉撤销对小陈的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产。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陈张夫妇对于该房产立有遗嘱,但被继承人并未死亡,故继承未开始,本案应属于赠与合同性质。此外,双方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实际履行的仍是赠与合同,双方在赠与合同中没有关于撤销赠与的合同约定。
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为:陈张夫妇二人诉请撤销赠与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小陈无论是为人子女,还是受赠人,均应负有赡养义务。但其母亲瘫痪卧床长达8年之久,小陈长期在外地工作,并未尽照顾和陪伴义务,也未在经济上给予支持,由此可见,小陈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故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看,陈张夫妇主张撤销赠与合同,具备事实基础和法律基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陈张夫妇于2023年10月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小陈于10日内返还房产。小陈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自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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