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物品损坏,到底应该由谁来修?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法官张治中法官经多轮耐心沟通,实质化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张某,一位来城市打拼多年的青年,为了稳定生活,与房东李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然而,合同即将到期时,双方因房屋维修费用分担、押金退还等问题产生了严重分歧。张某认为,房屋内多处设施老化损坏应由房东负责维修,并拒绝承担部分维修费用;而房东李某则坚持认为部分损坏是张某使用不当造成,应扣除押金来赔偿维修费用。双方争执不下,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一“小纠纷”。
面对这起看似简单的租赁合同纠纷,承办法官发现案件纠纷的产生系因双方对于物品损失分担的约定不明且对损坏的具体原因争执不下。于是在结束针锋相对的庭审之后,承办法官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同时提议双方对室内物品损坏的情况进行实地查看。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一面解释说明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具有的适租义务和妥善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另一面从情理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彼此的不易。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承租人张某同意承担部分维修费用,并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完成维修;李某则同意在维修费用中扣除合理使用产生的损耗,并在张某完成维修后如数退回押金。
法官提醒,实践中,出租住宅房屋往往都配备有部分生活必须的家具和常用家电等设施,承租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一定的损耗和老化,偶尔也会出现损坏需要维修等情况。对于非因承租人使用不当原因导致的损坏,出租人负有一定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对承租期间造成的物品损失也负有一定的赔偿义务。但处理此类案件,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还要兼顾公平与诚信原则,引导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化繁为简,以更高效、妥善的方式化解矛盾,让法治的力量在细微处发挥作用。
转自: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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