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体检就上岗,5年后查出职业病,算工伤吗?

2024-10-28 20:20来源: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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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体检就入职

  工作5年后查出职业病

  被认定为工伤

  公司却不认

  这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阿伟入职某公司锻工岗位,上岗前,公司未对阿伟进行入职体检。阿伟日常在封闭的锻造车间内工作,身边充斥着高分贝的锻件打击声、齿轮声等大量噪音。

  工作几年,阿伟发现自己的听力越来越不好了。2023年5月,阿伟被当地疾控中心诊断为“职业性中度噪声聋”。6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阿伟所受伤害为工伤。8月,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阿伟的伤情为七级伤残。

  阿伟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6万余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阿伟的职业病并不一定是在工作时形成的,不同意支付阿伟的工伤待遇。

  法院审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本案中,阿伟在用人单位处做锻工,在工作场合大量接触噪声,系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用人单位未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就安排阿伟上岗,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阿伟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能证明阿伟在入职前已患有相关疾病,且阿伟在该单位已工作5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阿伟的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阿伟工伤待遇款项1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职业健康检查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重要一环。但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无视职业健康检查,直接安排劳动者入职,这不仅是对劳动者健康的忽视,也为企业埋下了隐患。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依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这既是对劳动者健康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保护,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营造和谐的用工关系。

  未岗前体检,

  患职业病到底谁来负责?

  案情简介

  田某于2019年入职某锰业公司,并被安排从事井下采矿工作,入职前公司并未组织岗前体检。2019年5月,田某在体检中被发现疑似患有“尘肺改变”,2020年8月,当地职业病防治院出具了一份《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田某患有职业性矽肺壹期。田某在2021年1月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过调查和审查后,在2021年3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田某的矽肺壹期是工伤引起的后果。然而,锰业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认为田某井下工作时间较短,不可能形成矽肺病。因此,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锰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果。法院认为,田某从事井下采矿工作的过程中可能长期暴露于有害粉尘环境中,导致了矽肺病的发生,因此其患病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田某的矽肺病是否与其在某锰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有因果关系。

  田某在2019年5月的体检中被发现疑似患有“尘肺改变”,在2020年8月,经过职业病防治院的进一步诊断,确诊为职业性矽肺壹期。从发现疑似尘肺到最终确诊矽肺壹期之间,间隔时间较长。这涉及到田某的矽肺病是否是在某锰业公司工作期间形成的,还是在此前其他地方的工作或生活环境中形成的。

  田某在锰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长期暴露于有害粉尘环境中。矽肺病是由长期吸入矽尘颗粒引起的职业病,而采矿等工作环境常常伴随着高浓度的矽尘产生,有可能导致矽肺病的发生。公司认为田某井下工作时间较短,因此不可能形成矽肺病。矽肺病的发生不仅与暴露时间有关,还与暴露的矽尘浓度和个人的体质、吸入量等因素有关。因此,虽然田某的井下工作时间较短,但仍有可能在这段时间内遭受了高浓度的矽尘暴露,从而引发了矽肺病。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某锰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结果,认为田某的矽肺病与其在某锰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有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田某入职前公司并未组织岗前体检,后被确认患有职业性矽肺壹期,导致患矽肺病是否与其在某锰业公司从事井下采矿工作有因果关系存在争议。岗前体检是预防职业病的重要环节,通过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可以采取相应的防护和控制措施,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此案提醒企业要重视岗前体检的必要性,充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的权益,有利于营造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企业要承担起职工健康保障的责任,切实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护义务。

  (综合:江苏高院、张家港法院、中工网、余杭工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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