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的转账是“你情我愿”,分手后却成了“欠债还钱”。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曾经的那些“账目”如何能够真正算清?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刘某与孙某曾是情侣关系,两人自相识以来,感情迅速升温,很快开始了同居生活。在恋爱期间,刘某通过微信向孙某转账26000元,并为孙某支付治牙费用7000元。后来二人分手,刘某认为上述款项均为孙某的借款,在多次催促孙某还款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向绿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孙某偿还借款本金33000元及利息1438.71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原告能够证明向被告转款26000元的事实,但该笔转款并未明确注明款项性质,除了转账凭证和不完整的聊天记录外,原告无法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其他证据,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主张的替被告垫付的7000元治牙费用,原告亦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在恋爱关系中,男女双方常常通过互赠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感。然而,保持情感与理智的平衡至关重要,切忌将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唯一标准。为了避免分手后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情侣在进行转账时应明确款项的性质,并保留相关的书面证据,以备未来可能出现的争议之需。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殊节日转账的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如“520”元或“1314”元,如果不是数额过高或有明确证据表明这些款项为借款,一般可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予,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返还的要求。
转自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