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并且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计入服刑期。
这本是我国刑事法律
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然而,有人却利用这一规定
钻法律空子,以逃避法律的惩罚
拿孩子当“保护伞”
利用法律的人性化之举钻空子
真的可以“逍遥法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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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钻法律空子卡点怀孕
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4年11月25日,左某因吸毒被侦查机关抓获。
鉴于左某有孕在身,侦查机关依法对左某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决定,但不予执行。
次日,侦查机关根据最新掌握的确切线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左某立案侦查。考虑到左某有孕在身的特殊情况,侦查机关在对左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同时,详细告知她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规定。面对侦查人员的告诫,左某一口应允。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2015年2月5日,左某又因贩卖毒品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同时,侦查机关还发现了左某新的吸毒事实。眼见左某临盆在即,侦查机关不得已,一方面继续对左某行政拘留15日(因怀孕不予执行),另一方面又出于人道考虑继续对左某取保候审。
再次被取保候审后的左某仍未吸取教训,不但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追逃,还先后于2016年6月、2016年7月、2017年1月、2017年11月因吸毒、贩毒被抓获归案。
左某每次被抓获归案,不是在怀孕就是哺乳期,侦查机关不得不在对她作出行政拘留、社区戒毒(均因怀孕不予执行)、刑事立案的同时,只得继续对她取保候审。
2017年11月,左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玩起了“人间蒸发”。此后,左某在湖北等地“隐姓埋名”,依靠四处打零工勉强维持生计。2023年5月,侦查机关通过人脸识别等手段发现左某踪迹后,将她在湖北抓获归案。
侦查机关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7年6月
左某在怀孕、哺乳期间
多次向他人贩卖
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合计317.05克
2023年8月30日
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
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3年9月27日
丹阳市检察院依据级别管辖原则
将该案报送
镇江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
面对办案检察官的讯问
左某仅如实供认了
2015年2月从事毒品交易时
被人赃俱获的3.05克贩卖毒品事实
对于在侦查环节所作的其他有罪供述
则一律矢口否认
考虑到该案时间跨度久
许多证据已灭失
退回补充侦查效果不甚理想
镇江市检察院决定
依法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经研判案情发现,该案侦查机关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实是2014年11月左某从上线陈某(已判刑)处买来3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将之卖给下家李某(已判刑)的事实。
由于陈某、李某均已因犯贩卖毒品罪入监服刑,办案检察官立即赶赴监狱提审陈某。提审中,陈某清晰地供述了卖给左某300克冰毒的事实,且陈述的细节与左某曾经所作的有罪供述细节相印证。办案人员又讯问左某的下家李某,李某证明其从左某处购买冰毒用于贩卖的事实。至此上下家的言词证据得到了统一。
随后,办案检察官又调阅了陈某与左某的通话内容,发现二人在通话中虽未直接谈及毒品交易,但有“拿东西”等隐晦字眼,且双方的熟稔态度亦打破了左某此前提出的“与陈某不熟”的辩解,而左某更是用一个新买的号码“专线”联系陈某。而左某向陈某购买3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事实也已获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至此,办案检察官认为,认定左某贩卖30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此外,办案检察官经调取转账记录、生效判决及查阅涉案人员供述、证言,认定了左某2017年6月多次向他人贩卖14克甲基苯丙胺(冰毒)的犯罪事实。
2024年1月3日
镇江市检察院以左某
涉嫌贩卖毒品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4年3月29日
镇江市中级法院采纳
检察机关指控的
全部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
依法以贩卖毒品罪
判处左某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左某上诉后
江苏省高级法院于2024年7月4日
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后来咋样了?
左某有三名子女,其中两名是左某为逃避打击与不同的人怀孕而生,最小的才6岁。经多方努力,孩子们目前均由生父抚养。
今日镇江(阚孝欣 管莹 王聪 张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