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2021年泉州南安梅山公公杀媳案案犯戴某华被执行死刑。
2021年8月20日,泉州南安人侯某雯遇害,有重大嫌疑的侯某雯公公戴某华于同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该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2年3月10日做出初审判决,判处戴某华死刑,戴某华不服提出上诉。
判决书庭审记录显示,2021年8月20日7时许,戴某华因琐事与儿媳被害人侯某雯发生口角,遂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宫边31号家中的杂物间内,用手臂扼住侯某雯脖子处,直至侯某雯倒地无法动弹。因担心罪行败露,戴某华于同日7时20分许,驾驶其车牌号为闽CLD076的解放牌面包车将侯某雯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雪峰大道附近一垃圾场,往侯某雯身上泼汽油后进行焚烧,随后又驾驶该面包车将侯某雯残余尸骨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本官岩寺方向一山沟进行抛尸。
期间,戴某华还藏匿侯某雯的电动车以及丢弃侯某雯的手机和自己的作案衣物,在儿子戴某河寻找被害人的时候进行误导。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戴某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戴某华仅因琐事纠纷,动辄行凶,在扼颈加害被害人后,因担心罪行败露,使用车辆装运被害人至野外垃圾场,使用汽油泼洒焚烧被害人身体,又将焚烧后的残余尸骨丢弃至山沟偏僻处,并有丢弃藏匿罪证、误导寻人等行为,企图掩盖罪行、逃避侦查,且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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