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美容院无照无证
为顾客注射除皱抗衰美容针
致其死亡
经镇江扬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两位涉事者以非法行医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各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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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突发意外
2022年11月7日,扬中市一名昏迷的中年女性被医护人员从一家美容院里抬出,送上了120急救车。
出事的美容院由徐某经营,她从事生活美容行业多年,主营美甲、减肥、理疗、面部护理等生活美容项目。2022年7月,徐某将老店关闭开了这家新店。为尽快打响市场获得盈利,在未取得医美资质的情况下,她联系相熟的美容师李某,开始合作经营除皱抗衰“微整形”项目。二人约定由徐某提供场地及客源,李某提供产品、负责实际操作,赚取的营业额二人均分。
2022年11月7日,徐某联系李某到店为顾客注射除皱抗衰美容针。当日中午,李某将顾客印某带至包厢,按比例混合了溶酶液、利多卡因、冻干粉,并将混合液注射在印某左眼睑下方,印某很快出现咳嗽、呕吐等现象。
李某迅速叫来了徐某,此时印某已经呼吸困难,全身皮肤开始发紫。徐某立即拨打120求助。医护人员到场后将印某抬上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但印某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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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介入,依法定性案件
案发后,警方对美容院进行了全方位的勘验调查,并将除皱用的药剂、针头进行取样化验。
检察官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医疗美容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医疗活动”“医疗行为”。所以李某为印某注射除皱针的行为是医疗美容行为,也即医疗行为,而该美容院仅取得生活美容服务资质,并未取得医疗美容资质。
印某是徐某店里的常客,进行除皱美容前已向徐某提及她属于易过敏体质,但由于徐某及李某都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缺乏专业知识,印某出现咳嗽、皮肤发紫等症状后,二人未能及时判断原因,美容院也没有配备急救药物,导致印某失去最佳抢救时机。
经司法鉴定,印某系外敷、皮下注射利多卡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2023年7月3日,扬中市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侦查。该院针对取证事项、案件定性、矛盾修复等与公安机关深度沟通,提出意见,积极引导侦查,并于同年7月17日对徐某、李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9月15日,该案被移送至扬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下,徐某、李某充分认识到了非法行医的危害,承诺积极弥补印某家属损失。今年1月24日,徐某、李某对印某家属合计补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取得了印某家属的谅解。
2023年10月7日,扬中市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今年2月1日,基于徐某和李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法院分别以非法行医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五年,各并处罚金2万元。
综合:扬中检察在线、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