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飞机还有半个多小时就起飞了,但是机场人员以超过截柜时间没有登机牌为由不让我登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要索赔!”
“是您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乘机手续,致使未能搭乘本次航班,我们不存在任何过错及违约行为。”
在这起纠纷中,乘客因误机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是否合理?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李华(化名)于2021年4月26日准备乘坐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从乌鲁木齐到厦门的航班,起飞时间为11:05,该航班于10:15停止办理值机,乘机当日李华(化名)10:26到达机场,因已超过办理值机时间,故机场工作人员未向其办理登机手续。
于是李华(化名)办理退票手续并购买当日其他航班飞往目的地。李华(化名)认为其到达机场时间并没有超过客票记载时间,机场拒绝登机是违法的,由此造成的机票损失及其他损失应由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故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认为,案涉纠纷发生在2021年4月,国家对于公共交通承运及个人出行均有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为了完成相关措施,起飞前50分钟暂停办理值机手续系航空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细化相关旅客服务内容的行为,属于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
某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履行案涉运输合同过程中,通过网页告知、短信提示等方式提示原告自行了解当地机场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在案涉航班不存在延误或提前起飞的情况下,承运人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承运人的提示义务。
庭审中,李华(化名)自述其曾在案涉机场有过乘机经验,一般提前2个小时到达机场乘机,案涉航班乘机当天因堵车原因晚到机场,未能成功办理值机手续。李华(化名)在已经知道乘机流程的情况下,因未合理安排时间而误机,属于自身原因误机。
误机后李华(化名)自愿向某航空公司申请了退款,某航空公司亦根据李华(化名)的申请办理了退费手续,并按原支付路径将退票款退给了李华(化名),李华(化名)亦已收到了某航空公司退的款项,双方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已自愿解除。
故李华(化名)主张某航空公司承担因误机造成的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李华(化名)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航空运输具有特殊性,客票记载的起飞时间与办理值机手续时间并非同一概念。航空公司制定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的规定是为了在起飞前对飞机进行配载平衡,确保整个航班的重心在安全范围内,不因爬升或降落导致失衡造成机体刮擦,从而保障全体乘客的安全;也是保证航空运输正常进行必要的措施。
本案裁判也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认为在当时的条件下,航空公司起飞前特定时间暂停办理值机手续系航空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细化相关旅客服务内容的行为,属于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
航空公司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承运人的附随提示义务的情况下,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对乘客因自身原因误机所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义务。
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祁金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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