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之下扇人耳光,不仅会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他人损失,还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居民热某某就因打了别人一巴掌,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还赔了他人6100元。
牛某姐弟和热某某的儿子同在一所小学就读。2023年11月17日,牛某的姐姐与热某某的儿子在学校发生口角。放学后,牛某姐弟一起到热某某家讨说法,言谈中双方情绪激动,热某某扇了牛某一巴掌,牛某摔倒在地,致使面部受伤。 牛某的父亲到场后报警,博乐市公安局认定热某某殴打牛某的违法行为成立,对其给予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后经医院诊断,牛某为面部外伤、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并伴有急性应激反应,被鉴定为轻微伤,住院治疗花费1万余元。 之后,牛某的父亲要求热某某赔偿,但热某某认为他已经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不愿再赔付。两人谈不拢,牛某的父亲于今年7月底诉至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热某某赔偿其儿子损失共计1万余元。
此案由博乐垦区法院移送至博乐垦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人民调解员了解详情后,多次走访热某某家,与其充分交流,帮其分析利害关系,指明其行为确实对牛某造成伤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释法说理,热某某意识到其行为确实给牛某带来心灵上的创伤,但牛某一家提出的赔偿数额较高,热某某要求适当降低。人民调解员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与热某某、牛某的父亲分别沟通。 8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热某某一次性向牛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6100元,当场履行完毕。
(全媒体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房佳伟 侯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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